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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海军章程(六)(2 / 3)

凡管轮官所用一切管油、升火匠夫人等,鱼雷大副所用鱼雷匠兵人等,倘有违误,应行惩责等事,俱应报由管带官处治。

各船副管驾及大、二、三副,有帮同管带官管理全船之责,如奉管带官之令查办事件,其他官员不得擅阻。

凡文案、支应、医官、学生人等均听管带官之令;学生兼听管带官所用教习之令。

凡水手出身己保千、把总之弁目,应听学堂出身千、把总人员之令。

凡搭船官员,俱听管带官之令。

凡沿海陆路水师文武大员,如无节制北洋海军明文,兵船官概不得听调遣,藉词违误军事。

军规。

凡管带官违犯军令,由提督秉公酌拟呈报北洋大臣核办。

轻则记过,重则分别降级、革职、撤任。凡记一过者,停资一个月,记二过者,停资两个月;记三过者停资三个月。

遇推升之日扣资,资不足者,不准升补。

凡该船管带之属宫,游击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随时秉公酌办。

轻则记过、停资,重则禀请提督究办,分别降、革、撤任。

倘有酗酒、聚赌不法等事,由管带官一面先行监禁,一面禀办。

其记过停资之法,与管带官同。并由提督随时报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将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获降、革处分,仍留任者,作为署事,官俸只给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员,官俸只给四分之一,船俸概准照支。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学堂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酌予记过、停资、降革、撤任,与惩办守备以上人员同。

其应降、革、撤任者,须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水手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酌于棍责,不记过、停资。

事体重者,分别降革、撤任。仍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副将以下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记过、降、革处分,由提督按季汇册报明北洋大臣查考,并咨报支应局、营务处备案。

降、革人员并由北洋大臣随时咨会海军衙门备查。

凡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参革、撤任处分者,不准在原船当差,亦不准回籍,不准投效他营,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坞、机器局等处效力,或调往别船效力。

倘有私逃者,拿获照逃宫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头目、水手及一切无官职人物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惩处。

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罚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为度;或鞭责;或械击;或革退。

其革退遗缺,即在本船水手内调补,并移知练营调练勇补额。仍即报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责八十,监禁一个月;临阵时逃亡者,斩立决。

凡管带宫遇罚办之事应报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应报明督队官,不得专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损坏器械、军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带官、督查官讯明,实系疏懈不慎,分别轻重,罚令赔偿。

倘系有意损环,按行军例从重洽罪。

凡船上官弁人等违犯军令,照以上所拟各条惩治外,其余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会典所载雍正元年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

并先恭录通行各船,一体懔遵。

简阅。

海军各船大副;二副等,应逐日轮派一人,将天气、风色、水势及行泊时刻、操演次数凡有关操防巨细事务,概行登记日册。

管轮官将机舱内轮机迟速,日用煤、油各料若干,并有无事故,亦概行登记日册。由管带官随时稽察。

如有错漏,小事记过一次,大事记过二次,或酌量惩办,均报明提督查考。

凡各船一应操防事件,听提督分统官总教习及提督所派之大员随时查验。

如有错漏,将该管带官及该专管官一并分别记过;因而贻误事机者,由提督照行军例参办。

各船逐日小操,由各管带官自记功过外,其每月大操一次,两个月全军会操一次,均由提督亲自校阅,分别功过,酌量赏罚。

北洋各船每年须与南洋各船会哨一次。

提督于立冬以后小雪以前,统率铁、快各舰,开赴南洋,会同南洋各师船巡闽江、浙、闽、广沿海各要隘,以资历练。

或巡历新加坡以南各岛,至次年春分前后,仍回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