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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对驳公堂1(1 / 2)

向晴海打来电话告诉我,李明启计划注资一千万天使投资帮助我重启东方巨匠,深圳的一个珠宝集团也希望可以合作继续运作“东方巨匠”这个品牌,加上佛朗西斯卡的宝兰朵加持,打造中国第一银饰品牌大家都十分有信心。让我抓紧准备。

再次踏上创业的道路,我真的不知道这一次能走多远,但是我知道自己心中理想未灭,初心未改。也许这一次面对的困难要比第一次还要多,也许这一次要比第一次跌得还要重。没有谁的创业注定是成功的,但是不试一试,谁又知道呢?这一次我再也不能让自己的亲人跟着我担惊受怕,让自己爱的人跟着自己陷入这无尽的黑洞中。也许离开樊慕桦是我最好的选择!

重新启动“东方巨匠”必须先解决“巨匠东方”。我和向晴海商量好对策后分头开始行动。因为巫格曾经是海天的财务主任,任何一个企业都会有内外两套帐,一旦出现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而格格巫在幕后操控着胡胖子的吉利银饰,所以向胡胖子开战前必需做好应对准备,对于格格巫那种心里阴暗的女人不得不防。

我通过纪律师联系到了胡胖子,先礼后兵地告诉他,我要原价买回这个品牌。胡胖子是个精明的南方生意人,狮子大开口地向纪律师提出一百万,一分也不能少。人什么时候都不能太自负,都不能高估自己的能力。这是我从失败中学到的教训,但可惜总是有人不得要领。

纪师准备好了所有材料,向法院提交了品牌侵权材料,“巨匠东方”盗用“东方巨匠”商标,两年的各项侵权费用要求索赔一千五百万,并立即停止使用“东方巨匠”品牌,包括胡胖子授权的加盟店。

于是一场铺天盖地地真假东方巨匠商标案再一次把我推到了公众的视线里。各种媒体开始对商标案进行追踪报道,包括我最熟悉的纸媒《东方报》。这个案件成为了对大众普及商标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成为了热点关注的对象,开庭的那一天,法庭上坐无虚席,绝大部分都是媒体。创业比赛采访过我的《东方报》记者也地在旁听席中,密切关注着我的情况。开庭前向晴海打来电话询问我:

“有没有把握?”

“放心吧,这一仗必胜!”这是我两年前就打下的伏笔,人在落败的时候不要去责怪敌人有多狡猾,只能怪自己太大意。

书记员核查了我和胡胖子、双方律师的身份后,主审法官宣布开庭。主审法官宣布合议庭组成,并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询有无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的申请,双方都没有异议。原告纪律师宣读诉讼请求。

“1.依法认定原告的“东方巨匠”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企业经营中使用“东方巨匠”字号并销毁带有“东方巨匠”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和产品外包装;以及立即解除非法授权的“东方巨匠”加盟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商标注册权经济损失1500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是一个无区域性企业,“东方巨匠”商标在全国饰品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特别是《创业比赛》后创始人的创业经历,让东方巨匠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原告创建于1998年,前身为中州匠心珠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998年1月11日,原告经中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为了一家全国无区域性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银饰品、流行饰品、饰品配件等。原告是省电商协会会员单位,曾经三次被市人社局社会资源人力保障局评为“优秀创业项目”。2011年到2013年在淘淘网行业排名全国前10位。

二、东方巨匠商标是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注册的商标,合法持有人是原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998年3月21日,原告方注册了第6539616号“巨匠东方”商标(“图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O2O年3月27日止。在北京国家工商总局查询系统中中文商标名为“巨匠东方”。2011年8月21日原告方同时再次对“东方巨匠”进行了重新注册和增补,注册了第8502426号“东方巨匠”图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增补商标为35类,网络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2015年9月之前,原告同时持有三个商标注册证,两个“东方巨匠”,一个“巨匠东方”,2015年9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方将第6539616号“巨匠东方”商标转让给被告。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在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第6539616号“巨匠东方”商标转让公证,并签定了第6539616号商标转让合同。但是第8502426号“东方巨匠”图案商标并未转让被告方,至此,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有权。